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7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佶美鮮食品有限公司、林宏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795號 債 權 人 佶美鮮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鈞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張鈞凱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 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㈡提出Line截圖2E009當個晨食人為債務人張鈞凱之釋明資料 。 ㈢提出債務人「張鈞凱(住○○市○○區○村路○○○村00號)」之最 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