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7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9 日
- 當事人佶美鮮食品有限公司、林宏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795號 債 權 人 佶美鮮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達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鈞凱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112年8月18日、112年8月29日向債權人購買冷凍、微波等鮮食品,兩筆訂單之貨款共計新臺幣26,210元,惟債務人僅支付其中新臺幣4,795元,尚欠 新臺幣21,415元,債權人屢次向債務人催告給付,然債務人仍舊砌詞推諉,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有積欠貨款之情事,惟依狀附Line對話截圖所示,無法辨明對話對象確為債務人張鈞凱,另出貨單均無任何債務人簽收之紀錄,尚難認足以釋明本件之請求。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債務人張鈞凱購買貨品之相 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㈡提出Line截圖2E009當個晨食人為債務人張鈞凱之釋明 資料。㈢提出債務人「張鈞凱(住○○市○○區○村路○○○村00號) 」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2月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