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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7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
    小倉浩史

  • 原告
    速睦喜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弘緯精機企業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796號 債 權 人 速睦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倉浩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弘緯精機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若有此約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若無此約定應僅得請求清償期已屆至部分之金額。 ㈡確認請求金額「467,739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之。(因與狀附會議記錄及存證信函各期總 金額「467,734元」不相符)。 ㈢提出債務人弘緯精機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 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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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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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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