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8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5 日
- 當事人鈺森防火建材企業有限公司、賴耀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141號 債 權 人 鈺森防火建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耀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福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一、所載債權人「焜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 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等) ㈢提出債務人吳福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