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85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國泰洋酒股份有限公司、劉榮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521號 債 權 人 國泰洋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榮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周燦如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對債務人周燦如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出貨單影本 所示,立約人為黃文欽即金黑皮視聽歌唱坊。) ㈡確認本件正確之債務人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