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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85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
    徐福琳

  • 當事人
    凡世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杉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527號 債 權 人 凡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福琳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杉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合意管轄於同法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6條及510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杉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依聲請狀之請求原因事實所載若有爭議,以臺中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雖有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惟依首揭規定,仍應由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專屬管轄,查本件債權人 僅於請求原因事實主張以合意本院管轄之約定聲請發支付命令,於法自有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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