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85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胡秉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532號 債 權 人 胡秉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世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列「王世佑」為本件債務人是否有誤?(因狀附系爭支 票之發票人為「新悅有限公司」,而王世佑僅為新悅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王世佑確為本件債務人,應另 行提出其他證據資料釋明得對王世佑為本件請求。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13年9月1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之。(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