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87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1 日
- 當事人豐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湯展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702號 債 權 人 豐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展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顧屋實業有限公司、康祐禎、籃元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顧屋實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0 年11月08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66034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 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 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債務人康祐禎之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債務人〝藍〞元宏之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8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