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702號
- 債權人
- 豐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湯展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顧屋實業有限公司、康祐禎、籃元宏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顧屋實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0年11月08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66034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債務人康祐禎之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債務人〝藍〞元宏之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8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