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702號
- 債權人
- 豐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湯展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顧屋實業有限公司、康、籃元宏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權人豐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為何(湯展智或張進鑫)?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印文。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8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