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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71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1 日

債權人
伊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昀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鑫致富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委託製作網路廣告之契約書影本。

㈡補正廣告製作及記播委任費用新臺幣參佰玖拾萬參仟伍佰陸拾貳元之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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