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87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1 日
- 當事人星納有限公司、林涵妤、馨龍開發顧問有限公司、胡馨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717號 債 權 人 星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涵妤 債 權 人 馨龍開發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馨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祭祀公業張永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祭祀公業張永昌之祭祀公業登記資料。 ㈡提出張志祥為祭祀公業張永昌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