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945號
- 債權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代理人
- 張靖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助信律師即賴偉祥即祥霖發企業社之
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賴偉祥即祥霖發企業社之還款明細表及尚欠餘額表。
㈡確認請求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因與狀附買賣契約書影本第五條所載不符)
㈢確認聲請狀所載證物一、為「借貸契約書影本」是否有誤?(因狀附證物為買賣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