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9209號
- 債權人
- 果果堅果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謝奇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映汝 Penny Chen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陳映汝 Penny Chen是否有誤?與狀附出口買方姓名不相符。
㈡陳報買方Maza Ltd. Penny Chen中文為何公司?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㈢陳報債務人購買乳清商品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㈣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給付商品價金金額是否有誤?與請求金額不符,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㈤確認聲請人為合夥組織果果堅果企業社或自然人謝奇穎?債權人商號名稱果果企業社之記載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