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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957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1 日

債權人
達信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債權人
兼法定代理
債權人
人 吳曉玲
債權人
林宗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芸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因債權人為數人,且本於各請求權向債務人給付,裁判費應分別計算繳納)。

㈡提出債權人三人各得請求受有非財產上損害之相當賠償金額為10萬元之計算式及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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