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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00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5 日

  • 原告
    李炳堂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中通汽車實業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
    」或「台灣中通汽車實業有限公法人,除列其為台灣中通汽車實業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049號 債 權 人 李炳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中通汽車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徐弘豐究為「債務人」或「台灣中通汽車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僅為台灣中通汽車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請具狀列其為台灣中通汽車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㈡承上,如徐弘豐亦為債務人,除列其為台灣中通汽車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陳明其亦為債務人之意旨;併請補正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釋明文件(文件影印須清晰可辨)。 ㈢確定請求原因事實聲請人持有債務人「台灣中通汽車實業有限公司 徐弘豐」簽發如附表所載的支票之記載是否有 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㈣提出「台灣中通汽車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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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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