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0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6 日
- 當事人醉翁堂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158號 債 權 人 醉翁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瑞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士儀即傑斯丹尼餐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陳報債務人之負責人為何?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抑或「113年 10月10日」? ㈣提出傑斯丹尼餐廳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暨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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