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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0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
    董季琪

  • 原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凱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
    凱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378號 債 權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董季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凱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徐敬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具狀列債務人凱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凱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徐敬蘅」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㈢提出違約金新臺幣585,467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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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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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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