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0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董季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378號 債 權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董季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凱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徐敬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具狀列債務人凱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凱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徐敬蘅」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㈢提出違約金新臺幣585,467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