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0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7 日
- 原告詹桂霞、聲請對於債務人星智得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381號 債 權 人 詹桂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星智得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黃晴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詳細敘明本件完整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確認債務人星智得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黃「睛」晅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星智得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補正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匯款收據影本、轉 帳收據影本)。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翌日起算) 。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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