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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38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7 日

債權人
詹桂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星智得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黃晴晅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詳細敘明本件完整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確認債務人星智得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黃「睛」晅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星智得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補正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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