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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0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7 日

  • 原告
    詹桂霞聲請對於債務人星智得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381號 債 權 人 詹桂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星智得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黃晴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詳細敘明本件完整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確認債務人星智得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黃「睛」晅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星智得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補正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匯款收據影本、轉 帳收據影本)。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翌日起算) 。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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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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