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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0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6 日

  • 原告
    詹桂霞與債務人星智得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聲明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381號 異 議 人 即債 權 人 詹桂霞 上異議人與債務人星智得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黃晴晅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聲明異 議。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該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 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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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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