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0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6 日
- 原告詹桂霞、與債務人星智得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聲明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381號 異 議 人 即債 權 人 詹桂霞 上異議人與債務人星智得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黃晴晅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聲明異 議。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該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 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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