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05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陳政任即丸立鮮魚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534號 債 權 人 陳政任即丸立鮮魚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易昌即將盟日式手作壽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商號最新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 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並確認債務人商號名稱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之。 ㈢確認本件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㈣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 、簽收單、發票或收據)。(狀附請款對帳單為台端單方面製作,其上無任何債務人之簽章用印)。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