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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60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1 日

債權人
新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朝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尚品食品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權人公司名稱為「新農科技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並提出與債權人公司名稱相符之印文。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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