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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78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2 日

債權人
林秀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朋思富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朋思富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楊雋佑現籍設於臺中○○○○○○○○○,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另本件債權人之請求,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8月23日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24559號支付命令,並於113年10月7日通知債權人所核發之支付命令,應受送達人朋思富實業有限公司係遷移不明無法送達,併上所陳,本件應受送達人文件無法送達,得另行起訴,以保權益。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朋思富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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