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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79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2 日

債權人
黃詩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莊文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為「黃詩驊」抑或「銜隆股份有限公司」?並提出相符之印文。

㈡確認請求聲明為何?(請求金額、利息起迄日、利率。)㈢提出完整清晰之工程合約書。(含甲乙雙方之印文)

㈣提出7天營業損失116,666元之計算方式。

㈤提出聲請狀所載賠償支付明細1~5項之釋明資料及各項金額之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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