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10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林杰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06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林杰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速可達車業有限公司、張凱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速可達車業有限公司業於113 年07月1日府授經登字第1130741309號函准解散,進入清 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 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有無經法院選任清 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 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