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09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4 日

債 權 人
隆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易速工數位模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完整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原因事實之釋明資料。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等)。

㈢確認請求範圍是否包含本金及利息?如是,應於請求標的欄之本金請求與利息請求間加一「及」字,以臻明確。

㈣確認請求事項3.所載「被申請人負擔本案訴訟費用」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正確應為「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