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15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9 日
- 當事人洪育德、聲請對於債務人友鑽租賃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511號 債 權 人 洪育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友鑽租賃有限公司、鍾清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連帶給付是否有誤?(如本件聲請狀所載,對債務人友鑽租賃有限公司係基於租賃不依約分潤租金,對債務人鍾清芳係基於票據關係而請求兩者應屬不真正連帶債務)。 ㈡陳報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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