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511號
- 債權人
- 洪育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友鑽租賃有限公司、鍾清芳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連帶給付是否有誤?(如本件聲請狀所載,對債務人友鑽租賃有限公司係基於租賃不依約分潤租金,對債務人鍾清芳係基於票據關係而請求兩者應屬不真正連帶債務)。
㈡陳報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