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15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梁佳文
- 原告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禾木箱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513號 債 權 人 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佳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禾木箱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金額壹拾貳萬肆仟參佰「零拾捌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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