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663號
- 債權人
- 醉翁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瑞紅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超文即四知堂商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然聲請狀內並無聲請人之公司印文,不符前揭規定之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113年11月4日送達於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該裁定、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參,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