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16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侯瑞紅
- 原告醉翁堂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債務人陳超文即四知堂商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663號 債 權 人 醉翁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瑞紅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超文即四知堂商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然聲請狀內並無聲請人之公司印文,不符前揭規定之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113年11月4日送達於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該裁定、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參,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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