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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204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047號

債權人
李明修
債務人
通洋樂福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淞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陸拾貳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係純依票據關係請求,債權人就票號ZH0000000、ZH0000000、ZH0000000、ZH0000000之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提示日前之利息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前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3年度司促字第032047號  編號 發票日 金額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新臺幣   001 112年3月10日 1,620,000元 113年1月30日 ZH0000000 002 112年2月15日 2,000,000元 113年1月30日 ZH0000000 003 112年3月15日 2,000,000元 113年1月30日 ZH0000000 004 112年4月15日 2,000,000元 112年7月18日 Z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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