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9 日
- 當事人聖義企業有限公司、賴聖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23號 債 權 人 聖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聖義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德睿旭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2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 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