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23號
- 債權人
- 聖義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聖義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德睿旭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2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