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482號
- 債權人
- 沃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揚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佩錡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本件違約金新臺幣25,020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按民法第250條關於違約金規定意旨,須當事人於契約有特別約定違約金屬懲罰性性質之情形下,方屬懲罰性違約金,如無特別約定,則視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如為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則應視為就因遲延所生之損害,業已依契約預定其賠償,不得更請求遲延利息賠償損害。)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