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26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警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609號 債 權 人 警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共同 法定代理人 夏惠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創造之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債權人警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各繳裁判費新臺幣25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