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2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金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廖文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617號 債 權 人 金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補正債權人協助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機械零件進行研磨加工之釋明資料(如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