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617號
- 債權人
- 金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文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補正債權人協助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機械零件進行研磨加工之釋明資料(如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司促字第32617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補正債權人協助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機械零件進行研磨加工之釋明資料(如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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