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29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3 日
- 當事人北斗七星實業有限公司、陳思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967號 債 權 人 北斗七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福滿溢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福滿溢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公司設址於新竹縣○○鄉○○○街00號2樓,有本院依職權查 詢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 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