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29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3 日
- 當事人彰化振榮油機股份有限公司、蔡茂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975號 債 權 人 彰化振榮油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茂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倍麗捷精密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狀載七筆訂單各別金額為何? ㈡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70,717元是否有誤?(查與狀附3張發票總金額51,659元不相符。)並請提出發票號碼FJ00000000之發票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