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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97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3 日

債權人
彰化振榮油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茂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倍麗捷精密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狀載七筆訂單各別金額為何?

㈡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70,717元是否有誤?(查與狀附3張發票總金額51,659元不相符。)並請提出發票號碼FJ00000000之發票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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