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3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4 日
- 當事人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顏邦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226號 債 權 人 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邦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少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違約金1000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按民法第 250條關於違約金規定意旨,須當事人於契約有特別約定 違約金屬懲罰性性質之情形下,方屬懲罰性違約金,如無特別約定,則視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