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35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光華、歐秀芳、榕浚食品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500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歐秀芳 債 務 人 榕浚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廖芳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陸仟貳佰肆拾捌元,及其中⑴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柒拾肆元⑵新臺幣壹拾柒萬柒 仟零柒拾肆元自⑴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⑵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均至清償日止,⑴⑵按年息百分之三 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⑴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⑵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