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584號
- 債權人
- 立嘉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勝國
- 代理人
- 朱鏡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茂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533,470元之計算式為何?
㈢陳報狀載台中市○○區○○○○○000○○○○○0000號是否調解成立?如是,請提出調解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