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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58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9 日

債權人
張崴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建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建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稱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建鑫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伍佰貳拾伍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請求金額為「新臺幣5,854元」不相符。)

㈢提出僱傭契約書影本或勞保局投保薪資資料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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