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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35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9 日

  • 當事人
    大豐實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590號 債 權 人 大豐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洪黃秋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邱盛豐即新豐碩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之請求原因事實二所載向債務人「和昀有限公司」請求清償之記載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 ㈡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如:派遣人力契約書 影本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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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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