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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69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0 日

債權人
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佳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禾木箱有限公司、曾建誠、曾佳容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本件債務人及連帶保證人各為何人?。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若是,請具狀更正之。

㈢確認利息起算是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翌日起算。

㈣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六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利息未經約定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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