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36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0 日
- 當事人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梁佳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697號 債 權 人 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佳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禾木箱有限公司、曾建誠、曾佳容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本件債務人及連帶保證人各為何人?。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若是,請具狀更正之。 ㈢確認利息起算是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翌日起算。 ㈣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六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 3條之規定,利息未經約定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 率為年息百分之五。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