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007號
- 債權人
- 日力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士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睿群綠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4,651,399元之計算式。
㈡釋明本件請求利息年利率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以年息5%計算,民法203條參照。)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