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40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楊士進
- 原告日力系統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睿群綠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007號 債 權 人 日力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士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睿群綠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4,651,399元之計算式。 ㈡釋明本件請求利息年利率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以年 息5%計算,民法203條參照。)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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