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100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經查,本件債務人金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徐道銧業已死亡,請陳報有無補選或改選最新代表人,並陳報其合法法定代理人及提出「金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