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4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地表最潮股份有限公司、吳宗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198號 債 權 人 地表最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興聰安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利率為何?依民法第205條之規定,已超過年率百分之十六,超過之部分依規定為無效。 ㈡陳報債務人積欠租金金額、滯納金金額、電費金額及其他費用各為何?。 ㈢提出滯納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㈣陳報債務人之公司地址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