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4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廣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伯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374號 債 權 人 廣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馥羽、謝安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債權人廣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印文。 ㈡確認本件係依據「票據關係」抑或「借款關係」請求? ㈢如本件係基於「借款關係」請求,請提出具有「謝安羲」簽章之借款契約書影本,並確認利息起算日、利率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且如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㈣如本件係基於「票據關係」請求,依狀附2紙本票影本到期 日不同,請補正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