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660號
- 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代理人
- 陳孟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倍麗捷精密機械有限公司、林峰生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倍麗捷精密機械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