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47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炎洲流通股份有限公司、李其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763號 債 權 人 炎洲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其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湘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正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訂購單)。 ㈢確認債務人地址是否有誤?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