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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90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2 日

債權人
楊凱雯即得裕蔬果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哲瑋即億品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3年9月30日」?

㈢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十五之依據(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㈣提出億品鍋行(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㈤如欲委任林木城為本件之代理人,請出具委任狀。若非請陳明其僅為送達代收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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