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91號
- 債權人
- 永樂達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俞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淑媛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或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所有。
㈡提出資料釋明LINE訊息截圖之寶成林淑媛即為本件債務人林淑媛。
㈢陳報清晰借還款表格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