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4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5 日
- 當事人永樂達企業有限公司、董俞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91號 債 權 人 永樂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俞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淑媛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或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所有。 ㈡提出資料釋明LINE訊息截圖之寶成林淑媛即為本件債務人林淑媛。 ㈢陳報清晰借還款表格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