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040號
- 債權人
- 富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連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歐雅系統設計有限公司、林祐玄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林祐玄是否為債務人?若是,並請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若是,請具狀陳報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