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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04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2 日

債權人
富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連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歐雅系統設計有限公司、林祐玄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林祐玄是否為債務人?若是,並請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若是,請具狀陳報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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